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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怎麼辦

有的人在交通肇事後害怕承擔責任而選擇逃逸,但事後可能出於各種原因而又到公安機關自首,像這樣的情況,該對肇事者如何處理呢?關於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怎麼辦的問題,請您閲讀下文了解。

交通肇事逃逸後自首怎麼辦

一、行為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後又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構成自首,但應以“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法定刑為基準,對其自首從輕處罰。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以及從寬處罰的幅度。”

行為人交通肇事逃逸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仍可成立自首情節,理由如下:

1.刑法總則規定的自首制度,應對刑法分則各罪符合自首成立要件的情形普遍適用。

2.“交通肇事後逃逸”和“投案自首”是在兩種主觀故意支配下實施的兩個獨立行為,應分別進行法律評價。3.對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的交通肇事逃逸者適用自首,

3.有利於鼓勵肇事者主動投案,悔過自新;同時,有利於在最短時間內查清事實、分清責任,及時賠償被害方,使案件得以及時偵破、審結,節約司法資源,符合刑法立法本意。

二、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除外。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於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依法從寬處罰;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且取得諒解的,亦應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交通肇事逃逸本身屬於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一般是要對肇事者從重處罰的,而要是肇事者後又有自首的情節,則可以在交通肇事逃逸量刑幅度的基礎上從輕處罰。要是你對這方面還有任何不清楚的地方,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