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如何認定?
實踐中,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很多人為了逃避責任而逃離現場,導致受害人因得不到及時的治療而死亡,這種行為就屬於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那麼,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如何認定呢?詳情請閲讀下文了解。
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構成這一特殊的情節加重犯其要件為:
首先,行為人原來的肇事行為已經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構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對象是否僅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例如第一次交通肇事將他人撞死,又交通肇事逃逸因而過失致另一人死亡的,是否能夠按照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處理?我們認為除上述解釋的情形外,後者情形也應當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論處,而不應簡單地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同種數罪或者按照撞死多人的交通肇事罪處理。
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為與死亡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因此必須考察死亡結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搶救的不作為而發生,如果救助行為並不能阻止死亡結果的發生,或者死亡結果的發生並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個獨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認為構成因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
最後,雖然行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有意而為之,但行為人對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結果的主觀方面應當是過失。
需要注意的是:
按照有關解釋規定,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1、交通肇事後,肇事者已通過電話等方式報警,由於懼怕被害人親屬毆打而逃離事故現場,這種情況,不應按交通肇事後逃逸來處理。其目的是為了避免被害人親屬對自己造成人身傷害,而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
2、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後,又投案的,不應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例如,被告人張某在交通肇事後,立即讓隨行的人員撥打了120急救電話,當急救人員到達現場時,發現被害人已經死亡。此時被告人張某也負傷在身,其家人將其送往醫院,到達醫院後,其委託親屬向公安機關報案。該案就不應認為具有逃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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