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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保險有關條款規定是什麼

一、機動車輛保險有關條款規定是什麼

機動車輛保險有關條款規定是什麼

(一)基本險

基本險分為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

(二)保險責任

第一條 車輛損失險: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負責賠償:

1、碰撞、傾覆;

2、火災、爆炸;

3、外界物體倒塌、空中運行物體墜落、保險車輛行駛中平行墜落;

4、雷擊、暴風、龍捲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災、泥石流、滑坡;

5、載運保險車輛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有駕駛員隨車照料者)。

(二)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對保險車輛採取施救、保護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此項費用的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

二、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律責任

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是法律責任包含這樣幾層意思:其一,民法設置侵權行為法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公平分擔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作為一種侵權的法律責任,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的負擔,必須以法定義務為依據。沒有法定義務就不負法律責任。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雖然是對過失責任原則作出修正的特殊侵權行為責任,但它只是在責任成立要件和舉證責任負擔上與一般侵權行為有所不同,並沒有也不會連責任依據都與法定義務無關。

其二,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是危險責任,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源於機動車這一危險物。機動車宿命的弱點是交通事故,沒有機動車就沒有交通事故。機動車的使用會給社會帶來損害,但它已經成為現代科學技術水準下人類社會生產、生活不可或缺的工具,並且為人類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創造着條件。它是一種社會明知它會帶來危險,但只能允許它存在,甚至在某一時期還要大力發展的所謂“被允許的危險”活動。在這種被允許的危險活動中獲得利益的人,也必須填補這種活動造成的社會損害。這就是危險負擔原則和報償主義理念。誰的危險活動造成了損害,就由誰負責賠償;誰在獲利活動中得到利益,誰就同時負該活動所發生損害的賠償責任。為使受害人得到及時的救濟,保障賠償責任的財源,現代社會還為負有這種危險責任的人們設置了責任保險制度。

其三,既然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來源於機動車的保有和使用,那麼,它的責任主體就當然是能夠控制機動車輛,並獲得運行利益的機動車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此,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來説,是保有人責任。在保有與駕駛分離的場合,保有人的責任又與其對駕駛人的選任、教育(zh09)、管理義務等情況相關,這樣,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就與使用人責任(僱主責任、法人責任等)相關聯。

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要及時的報警和上報保險公司,這樣可以早一些的拿到賠償,而且只要保險措施中所支持的費用合理且正規那麼保險人都需要進行賠償的,至於賠償金額要看投保時的保費最高金額是多少,是以此為上限的。

標籤:機動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