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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

隨着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買車的人也越來越多。購買車輛之後,車主除了需要購買交強險之外,還會選擇購買商業保險作為交強險的補充。在購買保險時,保險合同中的條款需要車主仔細閲讀,只有真正瞭解保險條款,才會更好地保障車主的合法權益。下面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提供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大家可以先行參考。

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具體內容?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示範條款

總 則

第一條 本保險條款分為主險、附加險。

主險包括機動車損失保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共四個獨立的險種,投保人可以選擇投保全部險種,也可以選擇投保其中部分險種。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按照承保險種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附加險條款與主險條款相牴觸之處,以附加險條款為準,附加險條款未盡之處,以主險條款為準。

第二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機動車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含港、澳、台地區)行駛,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含掛車)、履帶式車輛和其他運載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車、拖拉機、特種車。

第三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

第四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車上人員是指發生意外事故的瞬間,在被保險機動車車體內或車體上的人員,包括正在上下車的人員。

第五條 本保險合同中的各方權利和義務,由保險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則協商確定。保險人、投保人自願訂立本保險合同。

除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一次交清保險費。保險費未交清前,本保險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機動車損失保險

保險責任

第六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碰撞、傾覆、墜落;

(二) 火災、爆炸;

(三) 外界物體墜落、倒塌;

(四) 雷擊、暴風、暴雨、洪水、龍捲風、冰雹、颱風、熱帶風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塵暴;

(六) 受到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車上人員意外撞擊;

(七) 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只限於駕駛人隨船的情形)。

第七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防止或者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施救費用數額在被保險機動車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責任免除

第八條 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7、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8、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期間;

3、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被保險機動車被利用從事犯罪行為。

第九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

(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災;

(四)違反安全裝載規定;

(五)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六)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

第十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二)自然磨損、朽蝕、腐蝕、故障、本身質量缺陷;

(三)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並檢驗合格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六)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間受到的損壞,或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未遂受到的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

(七)車輪單獨損壞,玻璃單獨破碎,無明顯碰撞痕跡的車身劃痕,以及新增設備的損失;

(八)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

免賠率與免賠額

第十一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一)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實行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二)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

(三)違反安全裝載規定、但不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絕對免賠率;

(四)對於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絕對免賠額的,本保險在實行免賠率的基礎上增加每次事故絕對免賠額。

保險金額

第十二條 保險金額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確定。

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由投保人與保險人根據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減去折舊金額後的價格協商確定或其他市場公允價值協商確定。

折舊金額可根據本保險合同列明的參考折舊係數表確定。

賠償處理

第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並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十六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被保險機動車,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條 被保險機動車遭受損失後的殘餘部分由保險人、被保險人協商處理。如折歸被保險人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其價值並在賠款中扣除。

第十八條 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並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

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方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進行賠償時,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方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賠款。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先行賠付的,保險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十九條 機動車損失賠款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全部損失

賠款=(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 )×(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二)部分損失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部分損失,保險人按實際修復費用在保險金額內計算賠償:

賠款=(實際修復費用-被保險人已從第三方獲得的賠償金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絕對免賠額

(三)施救費

施救的財產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險的財產,應按本保險合同保險財產的實際價值佔總施救財產的實際價值比例分攤施救費用。

第二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本保險事故,導致全部損失,或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約定支付賠款後,本保險責任終止,保險人不退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

第二章 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二十二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對第三者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負責賠償。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二十四條 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7、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8、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期間;

3、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二十五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第三者、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第三者與被保險人或其他致害人惡意串通的行為;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單位或個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第三者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後因價值降低引起的減值損失;

(三)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及其家庭成員所有、承租、使用、管理、運輸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以及本車上財產的損失;

(四)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本車車上人員的人身傷亡;

(五)停車費、保管費、扣車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七)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八)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九)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三十四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十)精神損害撫慰金;

(十一)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損失和費用;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未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已經失效的,對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內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免賠率

第二十七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一)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實行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二) 違反安全裝載規定的,實行10%的絕對免賠率。

責任限額

第二十八條 每次事故的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簽訂本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 主車和掛車連接使用時視為一體,發生保險事故時,由主車保險人和掛車保險人按照保險單上載明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的比例,在各自的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但賠償金額總和以主車的責任限額為限。

賠償處理

第三十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

第三十一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並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三十二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及其他證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三十三條 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

第三十四條 因保險事故損壞的第三者財產,應當儘量修復。修理前被保險人應當會同保險人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對未協商確定的,保險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條 賠款計算

1、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 等於或高於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

2、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低於每次事故賠償限額時:

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第三者損失金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分項賠償限額)×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之和)

第三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保險人賠償範圍或超出保險人應賠償金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三章 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

保險責任

第三十八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第三十九條 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或被保險機動車一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事故未確定事故責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事故責任比例: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主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7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同等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50%;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機構最終生效的法律文書為準。

責任免除

第四十條 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二)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發生後,在未依法採取措施的情況下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者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

2、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

3、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註銷期間;

4、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機動車;

5、實習期內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執行任務的警車、載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或牽引掛車的機動車;

6、駕駛出租機動車或營業性機動車無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

7、學習駕駛時無合法教練員隨車指導;

8、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

(三)被保險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號牌被註銷的,或未按規定檢驗或檢驗不合格;

2、被扣押、收繳、沒收、政府徵用期間;

3、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

4、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下落不明期間。

第四十一條 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輻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三)被保險人或駕駛人的故意行為。

第四十二條 下列人身傷亡、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及駕駛人以外的其他車上人員的故意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二)車上人員因疾病、分娩、自殘、鬥毆、自殺、犯罪行為造成的自身傷亡;

(三)違法、違章搭乘人員的人身傷亡;

(四)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費用部分;

(六)律師費,未經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訴訟費、仲裁費;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八)精神損害撫慰金;

(九)應當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付的損失和費用。

免賠率

第四十三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在保險單載明的責任限額內,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實行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同等事故責任的,實行1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主要事故責任的,實行15%的事故責任免賠率;負全部事故責任或單方肇事事故的,實行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

責任限額

第四十四條 駕駛人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在投保時協商確定。投保乘客座位數按照被保險機動車的核定載客數(駕駛人座位除外)確定。

賠償處理

第四十五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應當及時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護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並在保險事故發生後48小時內通知保險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立即通知保險人。

第四十六條 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應當協助保險人勘驗事故各方車輛、核實事故責任,並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

第四十七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應當向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保險單、損失清單、有關費用單據、被保險機動車行駛證和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駕駛證。

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等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有關的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裁決書等)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選擇自行協商方式處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險人應當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簽訂記錄交通事故情況的協議書和通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獲得賠償金額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八條 賠款計算

(一)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高於或等於每次事故每座賠償限額時:

賠款=每次事故每座賠償限額×(1-事故責任免賠率)

(二)對每座的受害人,當(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低於每次事故每座賠償限額時:

賠款=(依合同約定核定的每座車上人員人身傷亡損失金額-應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的金額)×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

第四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牀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同類醫療費用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因被保險人原因導致損失金額無法確定的,保險人有權拒絕賠償。

第五十條 保險人受理報案、現場查勘、核定損失、參與訴訟、進行抗辯、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證明和資料、向被保險人提供專業建議等行為,均不構成保險人對賠償責任的承諾。

第四章 機動車全車盜搶保險

保險責任

第五十一條 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的下列損失和費用,且不屬於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範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

(一) 被保險機動車被盜竊、搶劫、搶奪,經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立案證明,滿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車損失;

(二) 被保險機動車全車被盜竊、搶劫、搶奪後,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三) 被保險機動車在被搶劫、搶奪過程中,受到損壞需要修復的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十二條 在上述保險責任範圍內,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任何損失和費用,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索賠時未能提供出險當地縣級以上公安刑偵部門出具的盜搶立案證明;

(二)駕駛人、被保險人、投保人故意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

(三)被保險機動車被扣押、罰沒、查封、政府徵用期間;

(四)被保險機動車在競賽、測試期間,在營業性場所維修、保養、改裝期間,被運輸期間。

第五十三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導致的損失和費用;

(二)戰爭、軍事衝突、恐怖活動、暴亂導致的損失和費用;

(三)因詐騙引起的任何損失;因投保人、被保險人與他人的民事、經濟糾紛導致的任何損失;

(四)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的故意行為、犯罪行為導致的損失和費用;

(五)非全車遭盜竊,僅車上零部件或附屬設備被盜竊或損壞;

(六)新增設備的損失;

(七)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並檢驗合格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的部分;

(八)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被保險人、受讓人未及時通知保險人,且因轉讓、改裝、加裝或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保險事故;

(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險人違反本條款第五十八條約定,導致無法確定的損失。

免賠率

第五十四條 保險人在依據本保險合同約定計算賠款的基礎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賠:

(一) 發生全車損失的,絕對免賠率為20%;

(二) 發生全車損失,被保險人未能提供《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來歷憑證的,每缺少一項,增加1%的絕對免賠率。

以上這篇文章非常詳細的介紹了商業車險示範條款,從中不難發現,保險費率並沒有統一標準,各家保險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制訂費率標準。現在商業車險二次費改已經啟動,費率較之前有所下調,這有利於老百姓降低購車成本,得到實惠。這些就是小編總結的商業車險示範條款及費率方面的知識。

這些都關係到車主的利益,應仔細閲讀。從以上保險條款中我們也可以看出,如果車主平時開車時比較有安全意識,沒有出險或很少出險,在下次購買車險時會有一定的優惠,這也使得一些車主可以真正地得到實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