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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保險法全文中關於責任免除的規定是什麼?

機動車輛保險法律法規中關於責任免除的規定:

車輛保險法全文中關於責任免除的規定是什麼?

第三條 保險車輛的下列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自然磨損、朽蝕、故障、輪胎爆裂;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損失;

(三)受本車所載貨物撞擊的損失;

(四)兩輪及輕便摩托車停放期間翻倒的損失;

(五)遭受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後,未經必要修理繼續使用,致使損失擴大部分。

第四條 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二)私有、個人承包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以及他們所有或代管的財產;

(三)本車上的一切人員和財產;

(四)車輛所載貨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或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扣押、罰沒;

(二)競賽、測試、進廠修理

(三)駕駛員飲酒、吸毒、藥物麻醉、無有效駕駛證;

(四)保險車輛拖帶未保險車輛及其他拖帶物或未保險車輛拖帶保險車輛造成的損失;

(五)保險車輛肇事逃逸經公安部門偵破後;

(六)保險事故發生前,未按書面約定履行交納保險費義務;

(七)保險車輛全車被盜竊、被搶劫、被搶奪,以及在此期間受到損壞或車上零部件、附屬設備丟失,以及第三者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

第六條 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人或第三者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中斷通訊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

(二)被保險人或其駕駛員的故意行為;

(三)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

(四)直接或間接由於計算機2000年問題引起的損失;

(五)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和費用。

綜上所述,關於車輛保險法全文中責任免除的規定,首先對於車輛使用中的正常損耗、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損失、車內物品的碰撞損失等是不予賠償的,其次除了車輛本身以外,車上所有的人員和財產損失同樣是不予賠償的,此外由於車輛事故導致當事人的次生損失也不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