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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登記失效的期限

房產作為大家重要的一項固定資產,我們應該保護自己的合法資產不受侵犯。當我們要購買預售的房產時,為了防止開發商再次進行出售,我們可以採用預告登記的方法來防止這種事情發生。那麼,關於預告登記失效的期限的具體內容,下面就有本站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吧。

預告登記失效的期限

一、 預告登記失效的期限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二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二、 適用的法律條文

根據《民法典》為代表的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分析,當事人的債權合同僅引起債權變動的法律效果。生效的債權合同結合交付或登記,方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因為,一物數賣情況下的數個買賣合同的效力是相互獨立的,均可引起債權變動,而同時存在的各個債權具有相容性、平等性,就同一標的物可設立數個債權,其間沒有行使上的先後之分。此時,問題的焦點是一物數賣情況下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屬。而在我國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下,先取得標的物的佔有或者先辦理完畢登記手續的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其他買受人得向出賣人主張違約責任。例如出賣人先與買受人甲訂立不動產買賣合同,出賣人收受價金後,再賣予乙,並向乙辦理移轉登記。在此情形,買受人甲除擁有債法上的請求權外,並無排斥第三人的權利,原則上僅能依債務不履行的規定向出賣人請求損害賠償。此種狀況,對買受人甲不利,為解決這一問題就產生了預告登記制度。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68條相應規定,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處分該房屋申請登記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該條規定在技術上使得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書面同意而對房屋進行的處分行為無法進行登記,自然無法發生物權效力。對於抵押權而言,預告登記具有保全順位的效力,即辦理預告登記的抵押權可以享有優先順位。

關於預告登記失效的期限等相關問題,小編為你總結在此,為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為了避免更多不必要的麻煩發生,我們應該在預告登記期內進行登記,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障我們能夠在合法的途經下獲得屬於我們自己的不動產。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標籤:期限 失效 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