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減刑情形具體有哪些
一、限制減刑情形具體有哪些
限制減刑是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內容,限制減刑的適用主體有三類:
1、被判處死緩的累犯;
2、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3、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
自《刑法修正案(八)》於2011年5月1日施行之後,首例對被判處死緩的被告人決定限制減刑的案件發生在上海,殺死乘客後拋屍滅跡的出租車司機蔣某犯故意殺人罪,被上海一中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同時對其決定限制減刑。
二、限制減刑與終身監禁有什麼區別?
限制減刑與終身監禁有着根本的區別。
限制減刑是指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是做了減刑的限制,法律規定限制減刑的減刑最低限度可以是執行刑期20年。
終身監禁,顧名思義就是在監獄服刑直至死亡。具體是指對貪污、受賄行為,罪行極其嚴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不得減刑、假釋的刑罰執行措施。
限制減刑意為重大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在其刑罰執行過程中對其的減刑,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或者説限制減刑的罪犯仍可減刑,但要保證最低的服刑期限。一般人民法院在對案件作出宣判的同時,可以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決定對犯罪分子限制減刑。要是對一審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而死緩犯被限制減刑之後,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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