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清算不夠支付清算費用如何處理
一、破產清算不夠支付清算費用如何處理?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破產財產應如何處置。很明顯,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無法推進,只能終結;但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並非破產企業沒有財產,對該財產不處置,債權人不答應,也不符合保護合法債權的司法理念。
一種意見認為,《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後兩年內,發現破產人有可供分配的財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將其上交國庫。
二、破產清算的概念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以後,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清算組由人民法院依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士組成。所謂有關機關一般包括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政府主管部門、證券管理部門等,專業人員一般包括會計師、律師、評估師等。
三、破產清算的償還順序
1、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2、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3)破產債權。
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進行破產清算的,首先需要成立清算組,而且清算組的費用,也就是清算費用必須由破產企業先行撥付,如果破產企業無法支付清算費用的,那麼依據規定,只能終結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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