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財產在破產清算的時候是否需要清算?
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不屬於破產財產,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企業被法院裁定破產的,企業的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對破產債權應該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1、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2、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產債權。
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公司破產財產包括哪些
(1)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包括破產企業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以及其他財產權益。破產企業為國有企業的,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也屬於破產財產。
(2)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止前所取得的財產,包括在破產清算期間,破產企業的債務人所償還的債務;由於企業破產而收回的投資,聯營的收益和權利;由於破產企業的無效行為而由人民法院追回的財產等。
(3)應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這是指在破產程序結束時清算組尚未收回的應由破產企業行使請求權而獲得的財產。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是擔保債權人實現債權的物質保證,債權人對其享有優先受償權。如果債務人不能履行的債務,擔保債權人有權取得擔保物,用來抵償債務人的債務。在擔保期限內,未經擔保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不得將擔保物轉讓、出租、抵押等。所以,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能作為破產財產。但是,擔保物的價款大於所擔保債務的價款時,多出的部分應列入破產財產。
三、哪些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
不屬於破產財產的有:
(1)債務人基於倉儲、保管、加工承攬、委託交易、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法律關係佔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3)擔保物滅失後產生的保險金、補償金、賠償金等代位物;
(4)依法律規定存在優先權的財產,但權利人放棄放棄優先受償權或優先償付特定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買賣中,尚未轉移佔有但相對人已完全支付對價的特定物;
(6)尚未辦理產權證或產權過户手續但已向買方交付的財產;
(7)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8)所有權專屬於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9)破產企業工會所有的財產。
在進行破產的財產清算的時候,我們首先要注意區分公司破產財產包括哪些,一般情況下,對破產債權應該按一定的順序進行清償,抵押財產在破產清算的時候,一般是不認定為破產財產的,但是權利人放棄優先受償權的或優先償付被擔保債權剩餘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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