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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保險中的常見問題

汽車保險中的常見問題

商業保險與我們説的五險是不一樣的,五險是屬於社會保險。要是勞動者參加了工作,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的,那麼這五險是必須要購買的。如果是商業保險的話,則就是自由選擇了,也就是公民個人也是可以購買商業保險的。並且現在,隨着我國商業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現在可供選擇的商業保險也比較多,主要的就包括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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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中的常見問題(二)

(adsbygoogle=ygoogle||[])({});雙方為中國公民,在國外辦理的離婚手續怎樣才能在中國境內發生法律效力?案例:趙某與董某於1984年結婚,1985年生一子趙某某。1992年,趙某赴日本留學,從此之後,雙方感情逐漸淡漠。1998年,董某也來到日本留學,雙方在日本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之後,於同年底開始分居。1999年,董某向日本某地方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日本法院受理並進行了調解,於2000年2月27日調解解除趙某、董某的婚姻關係。按照日本法律規定,雙方還到住地市長處領取了“離婚申請受理證明書”。2006年,董某準備回中國,並向日本法院要求提取趙某已交付給法院的其子趙某某的生活費、撫養費。日本法院提出,趙、董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證明書得到中國法律的認可後,才能將上述費用交給董某。因此,董某向中國某市法院申請承認日本某地方法院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調解協議。中國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認為,日本法院對趙某、董某離婚一案作出的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協議書,與中國法律規定的承認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條件不牴觸,於是作出裁定:日本某地方法院關於申請人趙某、董某離婚的調解協議書,在中國領域內具有法律效力。解讀:中國公民在國外法院離婚的,其離婚的法律文書必須經過中國法院的承認,才能在中國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中國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則當事人一方還可就此案另行向中國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須注意,經中國法院審查,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認: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情況下作出的;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作出判決,或者第三國法院對該當事人之間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所承認;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此外,人民法院依法應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裁決中,應包括外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調解協議(調解書)。因為,只要根據該外國的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有權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案件,調解就屬於法院的一種裁決方式,其調解協議(調解書)就是一種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屬於一國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