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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離部隊罪量刑

當兵2.58W
逃離部隊罪量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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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量刑標準怎麼樣的?

對於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如何量刑的回答如下。
《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罪;僱用逃離部隊軍人罪】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或者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九十一條 [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煽動軍人逃離部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煽動三人以上逃離部隊的;
  (二)煽動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逃離部隊的;
  (三)影響重要軍事任務完成的;
  (四)發生在戰時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九十二條 [僱用逃離部隊軍人案(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軍人而僱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僱用一人六個月以上的;
  (二)僱用三人以上的;
  (三)明知是逃離部隊的指揮人員、值班執勤人員或者其他負有重要職責人員而僱用的;
  (四)阻礙部隊將被僱用軍人帶回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