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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收承付和委託收款有什麼區別?

在經濟業務往來過程中,很多人都把“委託收款”和“託收承付”混為一談,認為既然兩者都是通過銀行進行的相關業務的辦理,所以,並無過大的差別。因為這種錯誤的想法,導致在辦理業務的過程中,經常出現錯誤,那麼,託收承付和委託收款有什麼區別?

託收承付和委託收款有什麼區別?

委託收款與託收承付的主要區別如下:

(1)適用的範圍不同:

辦理託收承付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並經開户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而委託收款的收款人和付款人的範圍較廣,適用於在銀行開立帳户的各種企業、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託收承付結算只適用於異地的款項結算,並且辦理計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託收承付結算。而委託收款同城、異地均可以辦理,而且適用各種款項的結算,即適用於水電、郵電、電話等勞務款項的結算,也適用於單位和個人憑已經承兑的商業匯票、債券、存單等付款人債務證明辦理款項的結算。

(2)辦理的程序不同:

相對來説,委託收款的辦理程序比託收承付要簡便些。

託收承付結算下,收款單位根據經濟合同發貨後,委託銀行向異地付款單位收取款項,由付款單位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核對結算單證或驗貨後再向銀行承付款項。而委託收款結算方式是先由收款人向銀行提交委託收款憑證和有關債務證明並辦理委託收款的手續,銀行在接到寄來的委託收款憑證及債務證明,經審查無誤後再向收款人辦理付款的行為,這裏付款人的開户銀行應該經付款人授權後才能付款,付款人授權時應該填寫同城或者異地委託收款授權書,寫明銀行帳號和與收款人的合同號,並且加蓋單位的公章。

在兩種結算方式中,銀行的作用也不一樣。採用委託收款方式,銀行只起結算中介作用,付款方無款支付,只要退回單證就行;拒付,銀行不審查理由。而採用託收承付,銀行還行使行政仲裁職能,要審查拒付方的拒付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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