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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的規定

關於租賃合同的期限,各國立法規定不一。德國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規定最高期限為30年。我國台灣地區現行民法第449條規定租賃契約之期限,不得逾20年。在合同法頒佈施行前,民法典和原經濟合同法等法律對租賃期限沒有任何限制性規定。合同法在吸收國外先進立法經驗的基礎上,規定租賃合同最高期限為20年。

但合同法實施之前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有許多租賃期限超過20年,有的甚至達到50年。這些租賃期限跨越合同法實施之日並且至今仍在履行的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是否受到合同法的限制呢《合同法解釋(一)》第1條規定:對合同法實施以前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合同法實施以前法律、法規對租賃期限並無限制性規定,因此,對合同法實施之前的房屋租賃合同,其約定的租賃期限要受到合同法的限制,最高不得超過20年。對於租賃合同,如何起算租賃期限呢即20年的租賃期是從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還是從合同法生效實施之日起計算呢對此,我們認為,應當從合同法生效實施之日起計算新的租賃期限,對於從此時超過20年的,超過的部分應認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