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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賃合同適合承租方

土地租賃合同適合承租方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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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承租方有哪些義務

1、承租人應按約定數額、期限交付租金。承租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的,出租人具有追索權;

承租人要受合同的約定

2、承租人應妥善保管和保護租賃物,並按合同約定正確地使用。合同沒有約定的,應按租賃物的性質和用途使用。中國經濟法規定,由於使用保管或維修保養不當,造成租用財產損壞、滅失的,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3、承租人擅自拆改租賃物造成損失的,負賠償責任;

4、承租人擅自將租賃財產轉租或進行非法活動,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而造成的損失由承租人負責;

5、在租賃關係終止時,承租人有及時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逾期不還租賃財產,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對租賃物有添附或進行改裝的,在返還租賃物時,如未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應將租賃物恢復原狀;如經出租人同意,出租人應補償承租人因添附或改裝所支出的費用。

綜上所述,在房屋租賃合同未到期之前,房東就單方解除並收回房屋的,構成違約,租客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條款主張賠償。目前通行的賠償標準是雙倍定金,當然,如果租客對店面進行過裝修裝飾,因為合同解除造成這方面損失的,其可以提出合理的賠償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