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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屬於租賃合同嗎

土地承包合同屬於租賃合同嗎

相信大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這個名詞不陌生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其他人通過和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通俗地説就是農民家庭或者其他人通過承包合同確定對某片土地的經營權,那麼作為中介物的土地承包合同屬於租賃合同?

一、土地承包合同

1、概念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與其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簽訂的承包農村土地,並交付一定收益的協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主要包括髮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等。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書面合同、口頭合同、任務下達書,以及其他能夠證明承包經營關係的事實和文件。

2、內容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應當包括以下條款:

(1)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2)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土的用途。

(5)發包方與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6)違約責任。

3、期限

我國《農村土地法》第20條根據我國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實際情況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30年。草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租賃合同

1、概念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2、內容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3、期限

我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為六個月以上的,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視為不定期租賃。

綜上所述,很明顯“土地承包合同屬於租賃合同嗎”的答案就是不屬於。上文關於兩者的概念、內容和期限的説明很清楚地表明兩者不屬於同一個範疇,這三個方面沒有任何相同點,依據的法律都不是同一部,前者是《農村土地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後者依據的是《民法典》,期限方面的差距更是多達十幾年。因此大家千萬別把土地承包合同當作租賃合同喲,不然在尋求法律保障的時候就會無法可依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