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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保證金如何處理

租賃合同保證金如何處理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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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保證金的法律依據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一條法律規定裏提及了幾個常見的名詞,如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根據該法條裏的規定可知,提及的類似名詞如果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那麼無法適用定金罰則,因為定金是法定概念,其有特殊的法律定義無需在合同約定裏再解釋定金的權利,而類似該法條裏提及的其他名詞屬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所使用的詞語,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所以需要當事人細化,反過頭來説,履約保證金也是如此,那麼下文來看一下在房屋租賃合同裏常見的履約保證金(或者押金,下文如無説明視為等同詞語使用)是如何約定的,以及該類約定對合同當事人一方維權時是否帶來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