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理合同無效後的租賃物租金的問題
在我們的生活中,總是會遇到出租商品與租賃商品的事情,而為了保證商品在合法的情況下被使用,當事人雙方都會進行合同的簽訂,但是如果發生了突發事件導致合同無效,而在的問題上,雙方難免發生爭執,例如在房屋出租的問題上。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您解説。
我國的法律規定
(一)按照《民法通則》第61條和《合同法》第58條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按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主要是承租方騰退房屋,租賃房屋恢復到簽訂合同之前的狀態,承租方負責將租賃期間添附物拆除或與出租方協商抵扣租金等。
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還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三)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1、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
2、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擴建,但雙方對擴建費用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2)未辦理合法建設手續的,擴建造價費用由雙方按照過錯分擔。
從上述小編整理的內容中我們可以清晰的知道在合同無效後,不論是出租方或者是租賃方都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在合同無效後的租賃物租金的問題上,出租方對於租金的交付與否和交付金額的多少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雙方可以相互協商,如果在協商過程中雙方各持己見,歡迎您諮詢我們本站的律師,我們會竭誠為您服務,希望我的資料能幫助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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