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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怎麼寫

租賃合同糾紛民事上訴狀怎麼寫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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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訴狀租賃合同糾紛

  有關民事上訴狀租賃合同糾紛的內容,一般

上訴人(原審被告)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

上訴人因商鋪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2006)岸民商初字第1849號民事判決書,特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撤銷原審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三、判令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

上訴理由:

事實認定錯誤必然導致判決錯誤

一、上訴人的證據二是原件

上訴人的證據二是《答新瑞麗商城商家代表書》,被上訴人的委託代理人認為“其為複印件”的意見被原審法院採信是錯誤的。

上訴人認為:要談“什麼東西是原件或複印件都是相對的”,就如同“某人相對他的兒子是老子,相對他的老子是兒子”一樣,是一個道理。包括上訴人在內的所有瑞麗市場的商家在2006年3月18日都收到了被上訴人方周建國發放的《答新瑞麗商城商家代表書》,如果説它是複印件,那是相對保存於被上訴人處的原件來説的。上訴人向法庭提交的就是周建國親手發放的文書,在法律上應該視為原件,而不是複印件。如果再將之複印後得到的複製品,那才是複印件。對於這種認識,在被上訴人無恥行為之後,無一商家補交租金即是最好的反映。再者,《答新瑞麗商城商家代表書》上末端的名字和日期都是周建國所寫,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七十五條的規定,也應當認定其中的內容。

二、周建國免除商家租金的行為是職務行為

根據《瑞麗市場租賃合同》可以看出:周建國是被上訴人管理市場的代言人,因此周建國在管理市場範圍以內的行為應該一脈相承地被認為是職務行為。很顯然,租金是被上訴人管理市場的重要、核心的成分,所以上訴人沒有理由懷疑免除租金為職務行為的性質。

三、不是上訴人違約,而是被上訴人違約

(一)因為被上訴人免除了商家2006年5月1日前的租金,所以上訴人不存在拖欠租金的事實,被上訴人發出《解除租賃合同的通知》不是建立在事實基礎上的、是不合法的。

(二)被上訴人在2006年6月10日單方違約對整個市場下發關門整頓通知後,即迅速堵住了市場的出、入口,客觀上收回了包括上訴人在內的所有商家的商鋪,所以被上訴人請求判令上訴人騰退租賃的瑞麗市場B16號商鋪的訴訟請求也是與事實不吻合的。

基於以上事實,上訴人在此聲明保留起訴被上訴人請求判令其返還押金和賠償商鋪裝修、財物被盜的損失的權利。

另外,原審法院關於訴訟費負擔的判決也是明顯錯誤。

綜上,上訴人請求貴院依法改判,為感!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