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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判刑

關於傳播淫穢物品罪的判刑

從社會廣義認識上講,凡一方以暴力手段或者威脅手段強迫另一方與之發生性關係的行為,都屬於強姦(即如果女性強迫男性與其發生性行為,在多數人看來,也屬於強姦行為)。當被害人因為酒精或藥物或宗教影響等而無法拒絕進行性行為時,與其發生性行為也被視為強姦。而教唆、幫助男子強姦婦女的女子,也可以成為強姦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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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播淫穢物品罪判刑

對於“傳播淫穢物品罪判刑如何判刑的呢?”回答如下

1、《刑法》條文:

      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2、情節嚴重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三條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轉移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1、數量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二十個以上的;

      (二)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一百個以上的;

      (三)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一萬次以上的;

      (五)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二百人以上的;

      2、數量分別達到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3、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第一款規定行為的,依照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