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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司法解釋

第十條第二款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達十五至三十場次以上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定罪處罰。

第十六條 出版單位與他人事前通謀,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該出版單位的名稱、書號、刊號、版號,他人實施本解釋

第二條、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該出版單位應當以共犯論處。

第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的情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本解釋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數額、數量標準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執行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