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失槍支不報罪司法解釋
危害公共安全罪2.23W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公通字[2008]36號)
第六條 [丟失槍支不報案(刑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依法配備公務用槍的人員,丟失槍支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丟失的槍支被他人使用造成人員輕傷以上傷亡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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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責任事故罪概念
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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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危險物質罪的認定
一、投毒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刑法》第114條增加了投毒行為方式,對投毒行為直接適用第114條之規定。故只要行為人實施的投毒行為危害了公共安全,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也構成投毒罪的既遂。如果已經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的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則應依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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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認定本罪,一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反規章制度。如果行為人的行為是照章行事的,不違反規章制度,即便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犯罪。二看是否造成了嚴重後果。行為人雖然違反了規章制度,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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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煤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