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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認定

1、危險駕駛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危險駕駛行為不能等同於危險駕駛罪。從實踐來看,危險駕駛機動車的行為較多,既包括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醉酒駕駛行為,也包括其他的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駕駛安全裝置不全、安全機件失靈、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嚴重超載駕駛等其他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行為。對於在道路上追逐競駛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刑法已明確確定為危險駕駛罪,其中,追逐競駛後果嚴重的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才以危險駕駛罪論處。對於其他危險駕駛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符合交通肇事罪構成要件的,要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2、危險駕駛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主要從主觀方面予以判斷。危險駕駛罪主觀方面是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的行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則明知自己的行為對他人生命或者身體健康造成損害而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例如,行為人出於殺害他人的故意,借酒壯膽,駕駛機動車意圖將被害人撞死,則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

3、準確界分危險駕駛罪和賭博罪

從司法實踐來看,部分行為人出於賭博動機而追逐競駛,獲勝者將贏得所設高額賭注。對於這種情形,符合賭博罪構成要件的,應以賭博罪追究刑事責任。

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和危險駕駛罪的區別

這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以駕車撞人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種犯罪的行為人往往是出於對現實不滿、報復社會的動機。如李某對領導、工作不滿,駕駛出租車在大街上衝撞行人,致多人傷亡。這種危險方法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的危害性並無差別,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特徵。如果行為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如果查實主觀上確係故意的,應當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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