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規定是怎麼認定的?
一、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規定是怎麼認定的?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兩個以上的人共同實施了危險駕駛的行為,就會構成共同危險駕駛罪,例如多人在道路追逐競速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構成共同危險駕駛罪的情形
1、相約飆車。二人以上以競速為目的進行超速駕駛,如果情節惡劣,顯然具有危險駕駛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應當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同犯罪
2、行為人一人故意追趕其他機動車的行為。追逐人和被追逐人之間由於沒有意思聯絡,因此不存在共同犯罪。
3、勸酒人員。如果勸酒人是單純的勸酒,並沒有教唆醉酒者駕駛機動車,不成為危險駕駛罪共犯。
4、同乘人員。
同乘人員脅迫或者教唆機動車駕駛人醉酒駕駛,或者為機動車駕駛人提供幫助,均與機動車駕駛人系共同犯罪。但同乘人員明知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對醉酒駕駛不予勸阻,不能作為犯罪處理不構成共同犯。
5、車輛提供人員。
車輛提供人員在明知借車人醉酒並且要醉酒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才成立共同犯罪。
危險駕駛罪的共犯的認定按規定是兩人以上的參與者,故意相約進行追逐飆車、一起喝酒勸酒還讓人醉駕等危險駕駛行為,將依法對犯罪者進行拘役和罰款。需要注意的是,在知道對方喝了酒,醉了,還借車給醉酒者,同乘的人不制止還教唆醉酒者開車,都屬於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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