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即自然人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就可構成本罪主體。依《刑法》第一百五十條之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故意生產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或者明知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而故意銷售。過失不構成本罪,本罪的犯罪目的多為謀利,但本罪並不以此為構成要件。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產品質量法規,生產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三)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化粧品的衞生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
(四)客觀要件
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的行為,主要包括:
1、未取得“化粧品生產企業衞生許可證”的單位,非法生產化粧品;未取得健康證而直接從事化粧品生產的人員生產化粧品;
2、生產化粧品所需要的原料、輔料以及直接接觸化粧品的容器和包裝材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衞生標準;
3、使用化粧品新原料(指在國內首次使用於化粧品生產的天然或人工原料)生產化粧品,未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批准;
4、生產特殊用途的化粧品即用於護髮、養髮、染髮、燙髮、脱毛、美乳、健美、防臭、祛斑、防曬的化粧品等,未經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批准文號;
5、生產的化粧品不符合化粧品衞生標準或生產的化粧品未經衞生質量檢驗;
6、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是指化粧品經營單位和個人明知是不符合衞生標準的化粧品而仍決意出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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