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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專利侵權行為的界限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明文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假冒專利行為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而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權行為,應按照專利法第 60條的規定處理,不以犯罪論處。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假冒他人專利案件,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受理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起訴的侵害專利權的案件,可以判決或者裁定停止侵害、賠償損失,還可以予以收繳進行侵害的工具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予以罰款、拘留。至於如何認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實踐中應結合犯罪的主客觀因素和後果等進行綜合分析和判斷。

二、本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

二者特徵基本相同,客觀上都有假冒行為,主觀上都是故意犯罪,目的一般都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主體相同。二者主要區別表現在:

1 、侵害的客體不同。假冒專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而假冒商標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

2 、假冒專利罪的侵害對象不是註冊商標,而是被授予的專利。這也是二者在假冒內容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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