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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專利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假冒專利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它既侵害了國家專利管理部門的正常活動,也侵害了單位或者個人的專利權利。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不僅需要在法律上明確規定允許和保護科技發明創造的專利權,以鼓勵發明創造,維護專利權和國家的利益,而且侵權行為不斷髮生,也需要法律保護專利權人和國家的專利權益。因此,對於假冒專利侵犯他人的專利權和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構成犯罪的行為予以打擊是必要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專利管理法規規定,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期限內,假冒他人或單位已向國家專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審查獲得批准的專利,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即專利權人),享有專利的獨佔權和專用權。任何單位和個人非經專利權人許可,除法律規定以外,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方法。

1、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未經專利權人同意,在其製造、使用或者出售的產品上標註、綴附或者在與該產品有關的廣告中冒用專利權人的姓名、專利名稱、專利號或者專利權人的其他專利標記的行為。由於專利產品在公眾中有較高的信譽,行為人利用公眾對專利產品的信任感,假冒專利,便公眾相信自己生產的產品是專利權人生產、使用或者銷售的,或者是經專利權人許可生產、使用或銷售的,從而牟取鉅額的非法利益。

專利是指發明創造,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作為發明和實用新型兩種專利必須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的特點。作為外觀設計應當具有同申請日以前的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外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似的特點。專利的這些特點,決定了它能夠在公眾中贏得較高的信譽。而假冒專利者實施上述假冒行為,也就是企圖使公眾相信該產品是專利權人生產、使用或銷售,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生產、使用或銷售,從而牟取非法利益。

2、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專利的行為,即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非法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作為本罪侵犯對象的專利必須是已向國家專利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專利管理機關審核批准的。申請的方式必須是文字的,口頭申請無效。其中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理專利應當提交申請書、説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未提出過申請,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以及雖然以文字方式提出申請,但未經有批准權限機關批准的專利,不受法律保護。

3、假冒專利的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專利權期限內。為了防止專利權人無限期地壟斷技術,阻礙技術進步,專利權人只能在法定的期限內享有對其發明創造專有利用的權利。《專利法》第45條對專利權的期限作了具體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15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期限為5年,自申請之日起計算,期滿前專利權人可以申請續展3年。專利期限屆滿後,該項發明創造不再作為專利予以保護,也不存在對該項發明創造假冒專利的問題。

4、處理假冒專利案件,要分清是否侵犯了專利權。《專利法》第62條規定,下列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3)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4)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5)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沒有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就不構成假冒專利罪。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依《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0條之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專利侵犯他人專利權而仍故意實施該行為。對於過失行為,不能構成本罪。至於犯罪的動機則多種多樣,有的為了營利,有的為了獲取榮譽,有的為了損壞他人名譽等等,但無論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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