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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波假冒專利構成犯罪

專利3.16W

周小波假冒專利構成犯罪

周小波假冒專利構成犯罪

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7月22日對周小波假冒專利案作出終審裁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據聊城中院介紹,這是新《刑法》頒佈後,我國首例適用假冒專利罪罪名定罪量刑的案例。

1999年3月,周小波註冊成立樂凱製品廠(個體性質),4月,獲得河北開元實業有限公司“樂凱”註冊商標使用權。5月13日,周小波向中國專利局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宣告方舟集團董事長盧恩光的“雙層藝術玻璃容器”專利無效。該請求被受理後,周小波即自滕州天元瓶蓋廠購進杯體,以每隻65元的成本生產雙層藝術玻璃容器“樂凱”口杯,並於同年5月至9月以每隻78元至182元的價格分別銷至河北開元實業有限公司等單位,直至被陽谷縣人民檢察院查獲。經查,周小波共銷售樂凱口杯3168只,非法經營額282366.52元,非法獲利76446.52元。

陽谷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周小波在明知盧恩光具有95229146.0號專利權的情況下,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非法制造、銷售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樂凱口杯,侵犯了國家的專利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專利專有權,情節嚴重,已構成假冒專利罪,依法判決被告人犯假冒專利罪,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非法獲利76446.52元予以追繳,贓物樂凱口杯300只予以沒收;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山東陽谷玻璃工藝製品廠經濟損失76446.52元。

一審判決後,周小波不服提出上訴。聊城市中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罪準確,量刑、賠償數額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裁定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