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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礦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非法採礦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采礦資格,但為了獲取礦產品而持有的心理態度。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礦產資源和礦業生產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礦產資源,是指在地質運動過程中形成的,藴於地殼之中的,能為人們用於生產和生活和各種礦物質的總稱。其中包括各種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金屬、非金屬礦產、燃料礦產和地下熱能等。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採礦,或者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行為。非法採礦包括四種情形:

1.無證採礦的行為

無證採礦的行為,即沒有經過法定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而擅自採礦的。根據礦產資源保護法的規定,不論是國營礦山企業,還是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採礦,都必須經審查批准和頒發採礦許可證。根據《礦產資源法》第16條的規定:“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採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礦區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採礦許可證。開採第一、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劃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採礦許可證。開採第一、二、三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制定。依照第三、四款的規定審批和頒發採礦許可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彙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礦產儲量規模的大型、中型的劃分標準,由國務院礦產儲量審批機構規定。同時,《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鼓勵集體礦山企業開採國家指定範圍內的礦產資源,允許個人採挖零星分散資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築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生活自用採挖少量礦產。對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的審查批准、頒發採礦許可證的辦法,個體採礦的管理辦法,由省級權力機關制定。凡未經過上述合法程序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均視為無證採礦行為。

2.擅自在未批准礦區採礦的行為

擅自進入國家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他人礦區採礦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國有規劃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實行有計劃開採,未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礦區內採礦。如《礦產資源法》第20條的規定:“非經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區開採礦產資源:

(一)港口、機場、國防工程設施圈定地區以內;

(二)重要工業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城鎮市政工程設施附近一定距離以內;

(三)鐵路、重要公路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四)重要河流、堤壩兩側一定距離以內;

(五)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蹟所在地;

(六)國家規定不得開採礦產資源的其他地區。”

凡違反上述規定擅自採礦的,即為非法採礦。

所謂“國家規劃區”,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根據國民經濟建設長期的需要和資源分佈情況,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定程序審查、批准,確定列入國家礦產資源開發長期或中期規劃的礦區以及作為老礦區後備資源基地的礦區。

所謂“”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是指以國民經濟來説,經濟價值重大或經濟效益很高,對國家經濟建設的全局性、戰略性有重要影響的礦區。

所謂”礦區範圍“,是指礦井(露天採場)設計部門確定並依照法律程序批准的礦井四周邊界的範圍。

3.擅自開採保護礦種

擅自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經責令停止開採後拒不停止開採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國家對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採,未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

所謂“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是指對國民經濟建設、高科技發展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資源嚴重稀缺,礦產品貴重或者在國際市場上佔有明顯優勢等,在一定時期內由國家依法定程序確定的礦種,如1988年《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中指出,國務院決定將黃金礦產列為實施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實行有計劃的開採,未經國家黃金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採。除黃金之外,我國還將鎢、錫、銻、離子型稀土礦等等礦種列為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4.“越界採礦”的行為

所謂“越界採礦”,是指雖持有采礦許可證,但違反採礦許可證上所規定的採礦地點、範圍和其他要求,擅自進入他人礦區,進行非法採礦的行為。

標籤:非法 要件 採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