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俘虜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主要是對俘虜有管理責任的軍職人員,也可以是其他軍職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俘虜逃走的危害結果,卻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私放俘虜的動機多種多樣、不論出於何種動機,均構成私放俘虜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中國人民解放軍合成戰場勤務條令》第148條規定,“不準擅自私放俘虜”。私放俘虜的行為直接侵害了我軍的俘虜管理制度,削弱了我軍俘虜政策的威力,損害了我軍的聲譽,不利於消滅敵人有生力量,不利於及時獲取敵方情況,使敵人的反動宣傳有機可乘,導致敵人頑抗到底,增加了我軍奪取勝利的困難。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私放俘虜的行為。本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俘虜,即 在戰爭或武裝衝突部隊被抓獲的敵方的人員。如果僅為敵方的普通百姓,則不屬本罪的犯罪對象。我軍對俘虜的處理,要經過甄別、審訊、教育後,區別對待,其中俘虜的敵軍士兵和下級軍官經批准後可以釋放。私放俘虜,是指未經批准,拉自將俘虜放走,使其脱離我方的控制。這種行為既可以是公開進行的,也可以是暗中進行的。私放俘虜的行為既可以發生在戰時,也可以發生在戰後,所以本罪沒有限定為戰時犯罪。
-
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的認定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關鍵在於違反保守國家祕密法規,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的行為情節是否嚴重。對於情節不嚴重的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的行為,應當按違反軍紀處理。(二)過失泄露軍事祕密罪與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的法條競合《刑法》對這兩類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對軍人過失...
-
擅自改變武器裝備編配用途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本罪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現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現役警官、文職幹部、士兵及具有軍籍的學員以及執行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和其他人員。(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
-
軍人叛逃罪司法解釋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十一條軍人叛逃案(刑法第四百三十條)軍人叛逃罪是指軍人在履行公務期間,擅離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國家軍事利益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因反對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而出逃的;(二)掌握、攜帶...
-
遺棄武器裝備罪立案標準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保管、使用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故意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一)遺棄槍支、手榴彈、爆炸裝置的;(二)遺棄子彈十發、雷管三十枚、導火索或者導爆索三十米、炸藥一千克以上,或者不滿規定數量,但後果嚴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