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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俘虜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私放俘虜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在戰爭年代,雙方之間交戰肯定就會出現戰俘,而按照慣例操作,其實應該有待戰俘的,不能有虐待等行為。當然對於戰爭俘虜,其實也不允許擅自放走,否則的話就有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私放俘虜罪。那我國對私放俘虜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私放俘虜罪的認定標準

認定本罪時應注意區分本罪與私放在押人員罪的界限。

俘虜也屬於在押人員,而且這兩種犯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是相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l、犯罪侵害的客體不同。私放俘虜罪侵害的是俘虜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員罪侵害的客體是司法監管秩序。

2、犯罪的對象不同,私放俘虜罪所私放的是戰時被我方俘獲的敵方武裝人員,及其他為武裝部隊服務的人員,而私放在押人員罪私放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犯罪的主體不同,私放俘虜罪的主體是軍人,而私放在押人員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當俘虜因其戰爭罪行被審判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時,其具有雙重身 份,私放這樣的俘虜應按處理想象競合犯的原則,以較重的罪名論處。鑑於這兩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雖一樣,但法定最低刑私放俘虜罪比私放在押人員罪要重,而且 私放俘虜罪只設了兩個量刑幅度,而私放在押人員罪卻設了三個量刑幅度,實際處刑結果要比私放俘虜罪輕,所以應當按私放俘虜罪論處。

二、私放俘虜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虜、私放俘虜多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俘虜是指:

(1)俘虜中的敵方中、高級軍官;

(2)掌握重要情報的敵方機要、保密、警衞人員;

(3)為偵察敵情而專門抓獲的俘虜;

(4)掌握我軍重要情況的俘虜人員等。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因收受賄賂或貪圖女色私放俘虜的;因私放俘虜暴露我方重要情況的;為俘虜提供逃跑條件或者財力、物力予以資助的。

法律中規定構成私放俘虜罪的屬於特殊主體,即負有對俘虜管理責任的軍職人員,當然也可以是其他軍職人員。如果是過失放走俘虜的話,那也是無法認定構成此罪的。對於私放俘虜罪量刑標準內容,本站小編按照《刑法》中的規定,已經在上文中做出了介紹,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

標籤:量刑 私放 俘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