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立案標準
軍人違反職責罪2.35W
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罪是指違反軍隊房地產管理和使用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軍隊房地產,是指依法由軍隊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於營房保障的建築物、構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以及其他附着物。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價值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的;
(三)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嚴重影響部隊正常戰備、訓練、工作、生活和完成軍事任務的;
(四)擅自出賣、轉讓軍隊房地產給軍事設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五)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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