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主體。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國家所有的檔案而擅自出賣或轉讓,如果行為人不知出賣或轉讓的是國家檔案的,不構成本罪。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檔案的管理制度。犯罪對象是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經濟、軍事、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我國《檔案法》第7條規定,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法實施辦法》第18條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任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都不得出賣。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的行為。所謂出賣,是指以牟利為目的,將檔案出售給他人的行為。所謂轉讓,是指將檔案的所有權轉給他人的行為。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檔案的行為只有在情節嚴重時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是指出賣、轉讓有關國家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的重要檔案的;多次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牟利較大的;出賣、轉讓國有檔案造成惡劣社會或者政治影響的;因出賣、轉讓國有檔案受過行政處分不思悔改又實施這種行為的:將國有檔案出賣、轉讓給境外機構或人員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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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區別一是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是故意實施的還是過失實施的,如果屬於過失行為則不構成犯罪。二是看其掘取古文化遺址、古墓葬行為是否經過了國家文化主管部門的批准,如果屬於經過批准的行為,即便在掘取過程中造成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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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概念
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檔案法的規定,擅自出賣、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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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立案標準
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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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概念
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是指盜掘具有歷史、藝術、文化、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以及具有科學價值的古人類化石和古脊椎動物化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