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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構成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主要包括:1、被執行人公民,即由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規定的負有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自然人;2、被執行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這些人員為了本單位的利益拒不執行,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也構成本罪主體;3、與被執行人共同實施妨害執行和拒不執行的行為人。這種人所實施的犯罪行為,因其不是被執行人,故實際上不是拒不執行行為,而是妨害執行行為,只因這種行為是為被執行人拒不執行服務,從屬於拒不執行行為,故以拒不執行犯罪論處。如果被執行人不構成該罪,而其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則以其他罪名論處。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指明知是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而在有能力執行的情況下不予執行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人民法院裁決的權威。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所謂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所謂拒絕執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的義務採取種種手段而拒絕履行。既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捆綁、拘禁、圍攻執行人員,搶走執行標的,砸毀執行工具、車輛,以暴力傷害、毀壞財物、加害親屬、揭露隱私、破壞名譽等威脅、恫嚇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的財產,命令停止侵害仍不停止侵害而故意為之等等,又可以採取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如對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既可以採取暴力的方式,又可以採取非暴力的方式。既可以公開抗拒執行,又可以是暗地裏進行抗拒。不論其方式如何,只要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即可構成本罪。

所謂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人民法院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行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生效後,為逃避義務,採取隱藏、轉移、變賣、贈送、毀損自己財物而造成無法履行的,仍應屬於有能力執行,構成犯罪的,應以本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