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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是一種較為嚴重的刑事犯罪,最高可處十年的有期徒刑。現實中對於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的行為也是要做出了相應的認定之後,才可以確定構成此罪的。而在認定的過程中就要搞清楚此罪的構成要件內容。那究竟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怎樣的呢?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

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從這條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成立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需滿足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一)行為人須是司法工作人員。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人員不能構成本罪。

(二)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主觀心態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濫用執行判決、裁定職權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三)行為人有濫用職權的行為。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行為表現是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濫用職權,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四)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客體是司法活動的公正性和司法機關的威信。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第2張

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當事人或者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本罪,必須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只有造成了重大損失,才符合本罪的立案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二)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第3張

(五)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也就是説如果行為人本身不具有這樣的特殊身份,那自然是不能被認定構成此罪的。另外,此時屬於故意犯罪,要是過失實施了相應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