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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不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何認定?

一、構不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何認定?

構不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何認定?

近年來,隨着全社會對執行工作的重視,法院受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數量急劇上升,一定程度上有助於解決執行難。刑法第313條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具體內容作了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存在三方面爭議問題,具體如下:

關於拒不執行行為的起算時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拒不執行行為的起算時間應視不同情況,針對不同的執行義務主體予以區分,不能一概而論。對於協助執行義務人、第三人而言,其前期不清楚法院的裁判情況,只有在收到法院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才知曉判決、裁定的內容,故以收到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之日為起算點;對於被執行人、擔保人而言,因其比較瞭解裁判文書的具體內容,故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就應當支付財產或者履行特定義務,時間起算點從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關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是指行為人能夠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逃避執行。但如何認定“有能力執行”“拒不執行”,爭議較大。要注意區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與無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要遵循刑法謙抑性原則,對於無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的,主觀上沒有逃避執行的意思表示,客觀上未實施抗拒執行的行為,不應以刑法苛責。所謂無履行能力導致履行不能,是指行為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不具備履行特定義務的能力,致使無法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

關於拒不執行行為的起算時間。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是指行為人能夠履行裁判文書所確定的義務,逃避執行,因此需要注意區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與無履行能力致使履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