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既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在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也希望發生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未獲解救的結果。
(三)客體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既侵犯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信譽,而且還侵犯了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人身權利。其侵害的對象一般包括依法正在執行解救公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協助執行解救活動的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被拐賣、綁架的婦女或兒童。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所謂利用職務,是指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範圍主管、負責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工作的便利,而不是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的便利阻礙解救工作。所謂解救職責是指法律、法規所賦予的把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從人販子、收買人或綁架人手中解脱出來、安置或者送返被害人等解救工作的職責。本罪客觀行為可以表現為作為,也可以表現為不作為。本罪不要求有具體的危害後果,只要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了阻礙解救的行為,無論是否得逞,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均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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