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解救被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負有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不負有解救職責的,不能構成本罪。
(二)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需要進行解救而不進行解救。
(三)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解救婦女、兒童的職務活動和國家機關的信譽。
(四)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負有解救職責的公安、司法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接到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家屬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舉報,而對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不進行解救,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所謂不進行解救,是指接到解救要求或者舉報後,不採取任何解救措施,或者推誘、拖延解救工作。本罪是結果犯,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構成本罪。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主要是指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等後果以及引起其他犯罪案件發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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