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税從何時開始繳納
在當下,各地的税務機關其實也並不一定就全然對於當地的土地信息能夠完整準確的掌握的,因此,城鎮土地使用税徵收工作存在着的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以後逐步通過立法避免這種情況。還有一點人們關注的是,城鎮土地使用税從何時開始繳納?繳納土地使用税的時間是按照當初的合同規定的交地的時間,交地後的第二個月就要交土地使用税了。
一、城鎮土地使用税從何時開始繳納?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對納税人自建、委託施工及開發涉及的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由納税人從取得土地使用權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基於此規定,是否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是否全額繳款都不能作為判定納税義務發生時間的依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通過招拍掛方式取得土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4號)規定: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不屬於新徵用的耕地,納税人應按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税〔2006〕186號)第二條規定,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1號)第四條規定,土地出讓必須以宗地為單位提供規劃條件、建設條件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商品住房用地單宗出讓面積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不得“毛地”出讓。
二、土地使用税徵收標準
城鎮土地使用税採用定額税率,即採用有幅度的差別税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應納税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户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佈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税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税額幅度。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税的適用税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税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税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准。
土地使用税的繳納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對土地進行使用後沒有按照要求繳納土地使用税的話,我們是會受到一定處罰的,而且繳税是公民的義務,是我們應該去遵守的,關於土地使用税什麼時候交這樣的問題,各個地區可能會有一定的差異,所以具體的繳納時間我們需要到當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諮詢。
可見土地使用税的交税時間和實際交地的時間並不衝突,一律全部都是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來履行。但是税務部門具體徵税的時間、方法等都是因地制宜的,所以有些問題各地税部門存在着一定的差異也很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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