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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殖土地使用税需不需交

一、養殖企業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嗎

養殖土地使用税需不需交

1、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個人和企業,以企業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作為計税依據,需要繳納的一種税賦。由於土地使用税只在縣城以上城市徵收,因此也稱城鎮土地使用税。

2、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為徵税對象,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税依據,按規定税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其税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税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3、城鎮土地使用税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税的納税人。

4、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税;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税。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項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税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免繳土地使用税。此項是指直接從事種植、養殖、飼養的專業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和生活、用地,不包括單位或個人違反規劃用途進行的種植、養殖、飼養等用地。

二、養殖場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嗎

畜牧業養殖用地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原則,統籌規劃好畜禽養殖用地,充分利用好閒雜地、廢棄礦山、疏林地、荒地、荒灘等,儘量少佔或不佔耕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畜牧專業合作社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應按農業用地管理;需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及規劃建設等審批手續。

未經審批,凡在養殖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構)築物的,按違法用地論處,要限期無條件拆除。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期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

綜上所述,在農村的創業企業不需要繳納養殖土地使用税,但是農副產品的加工場地和養殖企業的生活用地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耕地關係到國計民生,雖然養殖企業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税,但是養殖企業還是要做好土地使用規劃,儘量節約用地,少佔用或者不佔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