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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雙倍定金返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該如何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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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倍返還定金的法律依據:

居間合同雙倍定金返還的法律依據是什麼,該如何退還?

(一)依照民法典第587條之規定,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現在兩方面:

1、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此乃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況下所表現的效力。

2、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況下的定金罰則。

在司法實踐中,支付定金的一方雖以貨款、預付款、保證金、留置金、擔保金、押金、訂金等名義支付,但支付的數額、時間與定金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一致的,不影響定金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我國民法典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一般認為,該條採用了無過錯原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法定免責的以外。因此,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就可適用定金罰則。但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是否適用定金罰則,存在着分歧。有人認為,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我們認為,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方仍應承擔定金責任。理由是:

1、定金罰則的目的旨在對違約行為予以制裁,從而擔保合同債的履行,若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不能履行合同而免除適用定金罰則,則使相對方在無任何過錯情形下處於不利地位,且極易給違約方提供“藉口”,也容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2、根據《關於因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應如何適用定金罰則問題的覆函》中指出:“凡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預付定金的,在實際交付定金後,如一方不履行合同除有法定免責的情況外,即應對其適用定金罰則。因該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除該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仍應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接受定金處罰後可依法向第三人追償。”該覆函為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違約方仍應承擔定金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參照執行,並根據此覆函辯駁違約方以此理由所進行的抗辯。

(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588條之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人們對該條的解釋亦不盡相同,有人認為,本條的規定,違約金和定金不能同時適用,即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不能既請求支付違約金又請求執行定金罰則。亦有人認為,違約金和定金能否並罰,取決於定金的種類和性質,也取決於違約金的性質和完全賠償原則,並認為違約定金與違約金不能並罰,而證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和違約金可以並罰。我們認為,由於我國尚未從立法上或司法解釋上對定金性質作出明確規定,而實務中和學理上一般認為屬違約定金,因此,同意前一種觀點,嚴格按合同法第116條之規定要麼選擇違約金條款,要麼選擇定金條款,在法律、司法解釋尚未明確規定前,兩者不得並用。由於民法典對定金的數額已作了限制性的規定,因此,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損失較大,超過定金罰則的數額時,超出的部分還可以要求違約方賠償經濟損失,即請求賠償金。所以説,定金與賠償金可以並用。在審判實踐中,也不少遇到借款合同約定有定金擔保條款的問題,我們認為,該約定於法無據,即在借款合同中不適用定金擔保,其約定定金擔保條款無效。理由是: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667條之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該法第670條規定,應當按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因此,若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一定數額的定金,等於減少使用借款數額,定金沒有利息,借款按貸款利率計息,顯然對借款人有失公平,所以説,借款合同中不適用定金,應按實際借款數額返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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