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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與丙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甲與丙簽訂債權轉讓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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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甲與丙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轉讓其對乙的債權,乙一直未還款,並依法通知了乙

協商不成,丙可以到法院起訴,申請法院查封乙方的房產,主張履行還款協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後,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