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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二次退補的後果

檢察院將案件第二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如果認為案件還是證據不足的,如果不符合法定起訴的條件,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補充偵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檢察院二次退補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