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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二次退偵交檢察院受理嗎

關於二次退偵交檢察院受理嗎

一、關於二次退偵交檢察院受理嗎

二次退偵交檢察院會受理的。二次退補後如果還是證據不足可以此為由申請取保候審或者不起訴。退補公安機關一個月返回檢察院,審查起訴算延長審理也不超過四十五天到法院。

二、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後怎麼處理?

檢察院兩次退偵之後,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審查起訴案件時,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一個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因此,對於第一次補充偵查起訴的案件,如果偵查機關無法提供更多證據的,可以選擇撤案。對於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不能再退回公安機關,應該做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三、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案件移送至檢察院,那麼檢察院就需要對整個案件進行審理調查,必須保障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同時對於證據不充分的案件,會就行退偵處理。那麼想要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合法權利,那麼就需要從新收集有利於自身的證據證明才可以再次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