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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材料有哪些

如果您要到法院提起訴訟,辦理立案手續,需要備齊下列材料:
1、起訴狀
(1)起訴狀的基本要求: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真實、具體、清楚,訴訟請求明確併合法。並應當在起訴狀中簡潔明瞭地陳述案件事實及起訴理由。
(2)一份高質量的起訴狀,是您順利進行訴訟的關健的第一步,也是依法保障您合法權益得以實現的基礎。但是,由於每一起民事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關係常常錯綜複雜,起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僅僅由案件事實的法律性質所決定,同時也會因依據不同法律的規定而有很大的差別。如果起訴狀中出現致命的失誤,那麼您的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所以説,建議準備起訴的朋友們,最好在起草起訴狀之前諮詢一下專業人員,或由專業人員來代您起草。
(3)留好自己的聯繫電話。
(4)如果是公民個人起訴的,應當在起訴狀落款處由起訴人自己親筆簽名,如果有公司法人單位起訴的,應當加蓋公司公章。
(5)向法院提交起訴狀份數:應當是按照起訴狀中被告的人數加一份的數量準備。例如,你所起訴的被告是兩人那麼你得向法院提交三份起訴狀。
2、身份證明文件
(1)起訴人如果是公民個人的,應當向法院提供起訴人個人的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2)起訴人如果是公司法人的,應當向法院提供法人或其他組織證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證明書。
(3)如果你起訴的被告是公司法人或者其他單位的,根據現在法院的普遍要求,您還得提供在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公司法人單位的應當是其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詢的被告基本情況的證明。
3、證據材料
(1)提供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2)製作證據清單。
(3)所有證據材料應當編好頁碼及證據序號。
4、其它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例如勞動爭議案件,到法院起訴應當提供仲裁裁決書等材料。
5、訴訟費
法院收取訴訟費用按涉案標的比例收取,詳見《訴訟費用交納標準》。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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