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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來源有哪些?

主要來源有:

刑事案件立案材料的來源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等偵查機關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二)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三)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立案材料的來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自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

第一百一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