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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共同海損管轄法院有哪些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原告可以選擇其一提起訴訟。
共同海損,指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貨物和其他財產遭遇共同危險,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犧牲、支付的特殊費用。例如,船舶因風浪遇險,船長命令開艙拋貨,避免沉船,此種被拋入海中的貨物損失,屬於共同海損中的物質犧牲。船舶擱淺,又不能自行脱淺,請拖船協助拖帶或卸貨過駁,所有拖船、駁船的費用,屬於共同海損中支付的特殊費用。船舶因意外、犧牲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而損壞時,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駛入避難港口、避難地點或者駛回裝貨港口、裝貨地點進行必要的修理,在該港口或者地點額外停留期間所支付的港口費,船員工資、給養、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為修理而卸載、儲存、重裝或者搬移船上貨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財產所造成的損失、支付的費用,也應當列入共同海損。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共同海損管轄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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