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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
(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
(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
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

行政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七條

 違法事實確鑿,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有違禁品的,可以當場收繳:(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或者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二)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行為人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三)對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個人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四)法律規定可以當場處罰的其他情形。涉及賣淫、嫖娼、賭博、毒品的案件,不適用當場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