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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被告不適格應當怎麼辦?

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民事訴訟立法對被訴主體是否適格未作受理條件規定,即對被告應訴應該具備什麼條件等資格審查,沒有訴訟法依據,目前只能從原告是否明確表示被告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角度對原告的請求作出實體判斷。事實上,原告告誰是原告的權利,被告是否適格是法院審查的問題。原告所訴對象存在,即可認定有“明確的被告”而非“正確的被告”,其訴訟主體地位當無異議。

如果是被告不適格應當怎麼辦?

至於該被告是否是真正的侵權者或義務人,應與原告所提出的訴訟請求是否成立一起,作為實體審理和實體判決所要解決的問題。只要原告明確“本案”即受害或受損事實與被告有關,在立案時,無需理解為被告必須是民事責任或履行義務的承受者。如果送達的住址內確有被告此人,但現有證據證明此人與原告無民事法律關係,不應該是本案被告;或者雙方雖存在民事法律關係,但雙方約定的履行義務的條件尚未成就等。

這就存在着原告堅持認為此人就是“明確的被告”,也有“具體的事實、理由”等判斷,和法院認為被告訴訟主體不適格等判斷的矛盾衝突。此時法院的判斷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訴權的基礎上並依據相關實體法規定作出的,故應作實體處理。只要被告不是實體法律關係中義務承擔者,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税務行政應訴工作規程》 第十五條

經審查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答辯狀中寫明,提請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一)原告無訴訟主體資格;

(二)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錯列被告;

(三)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或者事實根據;

(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或者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五)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

(六)未按照法律規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

(七)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

(八)重複起訴;

(九)撤回起訴後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

(十)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明顯不產生實際影響;

(十一)訴訟標的已為生效裁判所羈束;

(十二)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訴條件。

其實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難免會遇到相關的民事訴訟的情形的,但是案件的類型可能稍有變化,無論是何種類型的民事案件,都是可以及時的訴諸於法律的,我國法院的判斷是建立在原告有起訴權的基礎上並依據相關實體法規定作出的,故應作實體處理。

標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