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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具備什麼資格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具備什麼資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訂立合同屬於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裏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公民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權利能力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民事活動,應當具備訂立合同所需要的民事權利能力。
一般説來,公民訂立合同的權利能力不受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以民事權利能力為前提,只有具備民事權利能力,才可能有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以其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並不意味着自然人都能正確地運用這種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既包括民事主體對其實施的合法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也包括對其實施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