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和裁決書的區別
一、一個案件只能有一個判決書,而可以有數個裁定書。判決書即最後案件結果的判決書,但也有是以裁定書結案的。例如原告自願撤訴,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以裁定書結案的。
二、判決書只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裁定書既可解決實體問題,也可解決程序問題。
三、判決書必須以書面形式下發,而裁定書可以以口頭形式下發。
四、不服判決書和裁定書可以上訴,但是判決書皆可上訴,上訴期限為15天。而裁定書除了部分可,上訴外,其餘均不可上訴,上訴期限為10天。例如立案不予受理裁定書,管轄權異議裁定書,駁回起訴裁定書。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百零一條
上訴、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
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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